省直各參保單位:
為妥善解決省直參保人員中因工駐外職工的就醫問題,根據《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規定,結合省直參保單位的實際情況,現就省直因工駐外職工就醫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因工作需要在合肥市區范圍以外連續工作年以上的省直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人員(簡稱駐外人員),可以申請異地就醫。
二、駐外人員異地就醫由所在單位統辦理。申請辦理駐外人員異地就醫時,由單位填報《安徽省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駐外申報表》、《安徽省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駐外登記表》(見附件),持駐外機構設置和駐外人員相關證明材料,到省醫療保險中心集中辦理備案手續。
三、參保單位可在駐外機構所在地選擇三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駐外人員住院定點醫療機構;駐外人員患有省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范圍內特殊病種的,應按省直門診特殊病政策規定,辦理特殊病鑒定和“特殊病門診醫療卡”,在三家住院定點醫療機構中選擇家作為特殊病門診治療定點醫療機構。
四、駐外定點醫療機構原則上個年度內不得變更。因駐外人員工作地點變動或其他原因確需變更的,參保單位應重新填報《安徽省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駐外申報表》、《安徽省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駐外登記表》,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到省醫療保險中心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每年二月底前,有駐外人員的參保單位向省醫療保險中心集中報備本單位駐外人員變動情況。
五、駐外人員因?。ê厥獠¢T診)在異地就醫聯網結算定點醫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直接與定點醫院結算。駐外人員因病在非聯網結算定點醫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或門診特殊病費用,先由個人墊付,醫療終結出院后三十日內,持出院小結、費用明細清單、醫療費發票、醫用材料證明及其他審核需要的材料,到省醫療保險中心辦理費用結算手續。特殊病門診費用結算,于當年7月1日-8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日-2月28日,持“特殊病門診醫療卡”、病歷、處方、醫療費用發票、費用明細等材料,到省醫療保險中心辦理費用結算手續。
六、駐外人員住院和特殊病門診費用在省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按在省直相應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和特殊病門診標準結算。
七、駐外人員轉院按照省直異地轉院的結算辦法執行。
八、駐外人員回合肥市區范圍內的省直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出示本人社會保障卡,住院醫療費用在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享受在職人員在省直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同等待遇。
九、駐外人員在本人定點醫療機構以外的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急診、搶救、留觀并收治入院治療的,費用參照省直異地急診、搶救、留觀并住院治療的結算辦法執行。
十、駐外人員異地就醫管理應按照省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省醫療保險中心負責對異地就醫的稽查管理,如發現弄虛作假、掛床住院和冒名頂替等違規現象,所發生的費用不予報銷,并按和省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本通知從2014年8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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